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價值多元論與法西斯式的一元論

  • 假定Isaiah Berlin的價值多元論成立,如何認識諸項價值之間不可共量、無可消弭的差異?這項認識對人生與眾人之事的治理是不可或缺的?
  1. 伯林認為,大至文明之間小至個人自身都存在無可消弭的價值差異,正是這種價值的差異界定了不同文化與人的本質。首先,伯林的價值多元論建立在對價值一元論與歷史決定論的批判之上。價值一元論認為存在唯一的、可認識的真理且真理之下的各項價值相容無間、互不衝突,僅需要通過艱苦卓絕的努力(經由某種手段、道路、方法)便可構建出符合這項真理及其之下諸多價值的完美生活,這種完美生活促使人性圓滿,達到個人人生與眾人之事的至善境界。
  2. 但這種完美世界與至善境界是否可能呢?縱向上的各個時代,橫向上的不同社會,其生活方式千殊萬別,不可用同一種尺度去衡量。同時,這種社會、時代之生活方式的差異歸根到底是由於人之為人的本質並不相同,人與人之間追去的價值不同。一元論主張主體間價值的共性重於特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默認最好的價值(或價值間的先後序列)是有待人類發現並認識的,它本身是靜止的,如同柏拉圖的「理型」高高在上。這種觀點是以自然科學為模型,認為最好價值如同銀河外一個有待發現的星體或者比原子夸克更小的物體,忽略了價值實則人的價值,是不同文化、社會、時代下的人所創造的的價值,且絕非以同一個模板創造而出,這一點,是價值之間註定存在差異的根本原因。
  3. 忽略價值差異導致的災難,在《現實意識》、《政治判斷》中已反復說明,此處不加贅述。更為關鍵的問題是:認識到諸項價值之間存在不可共量、無可消弭的差異之後,如何應對差異化必然產生的衝突?眾所周知,私人之間的理念不同易導致爭鬥,文明之間的價值差異易導致「文明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亨廷頓)乃至世界大戰,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關鍵。伯林認為價值差異無法消弭,但價值衝突帶來的負面效果(例如互相傷害)卻可以緩解(注:此處值得注意的是,伯林用詞是「緩解」而非「解決」,價值衝突與價值差異相生相隨,絕無可能消失或得到一勞永逸的解決,伯林試圖緩解衝突帶來的傷害與災難)他建議的最佳選擇是「努力在不同的人類群體的不同渴望之間尋找某種平衡(顯然是一種不穩定的平衡)」(<烏托邦觀念在西方的式微>,《扭曲的人性之木》,p50)。筆者認為伯林在兩篇文章中強調三點:其一,考慮具體情況後,衡量價值並且進行取捨。在不同情況下,價值具有不同的優先順序,價值之間需要作出妥協讓步乃至折中;其二,若價值間的讓步、折中強調的是「平衡」,那麼在價值間兩兩擺蕩的狀態則是強調「不穩定」。換言之,讓步與折中並非靜態的,而是根據不同情況而進行擺蕩,且擺蕩是常態,這是一種「動態平衡」;其三,伯林以一種極為人道但曖昧的態度指出,存在某些為數不多的普遍價值,「最起碼的公共義務,就是要避免極端的痛苦」(<理想的追求>,p21),[很少有人為刑訊辯護......更不會認可冷酷無情的殺戮」(同上,p22),這裡筆者足以推斷伯林認為生命這一價值在諸價值中佔據優先順序,是一種普遍價值。這三點與其說是伯林為了他的價值多元論自圓其說以有說服力,不如可以認為伯林終究站在一種人道的立場上不願看到人類彼此殘殺乃至世界毀滅,「但是一旦採取這種意見,也許就可以阻止彼此殘殺,並且最終使得世界得以保存」(< 烏托邦觀念在西方的式微>,p50)。筆者認為,雖然伯林一再暗示這不是「最終解決方案」而只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建議」,但若只從學說嚴謹性而非實用性來說,第三點對「普遍價值」的說明無疑是學說一大漏洞。(注:這裡尤其需要澄清一點,在價值多元論中,使人與人之間可以理解甚至寬容對方的價值的前提,伯林認為是「人之為人的東西對它們來說是相通的」所以價值多元論並非否認人與人之間有共性存在,否則「理解」難以可能。但「人之為人的東西」並不足以證成存在「普遍價值」,若以「人之為人的東西」來為「普遍價值」存在辯護,不得成立。)
  4. 以上的諸多認識(包括價值差異,價值衝突及其緩解建議)對於人生與眾人之事的治理是不可或缺的。對於人生而言,伯林希望說服眾人,使人成為他們自己之關鍵並非共性,而是個性,尤其是價值上的差異。沒有價值上的差異就無所謂交流與溝通。同時意識到,做出某一項決定並且為之行動必定有所得亦有所失,即行動本身就已經是價值衝突後的結果,面臨著道德風險,而這些得失皆源於我們的差異化價值;而這些認識對於執政者治理眾人之事而言,應認識到「完美之不可及」以及價值衝突的常態這一事實。但這裡有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即如何處理與平衡「為了推行一種價值」與「眾人價值皆不同」之間的緊張關係。韋伯指出,以政治為業是以權力為手段推行某種價值與理念,但在伯林價值多元觀之下,執政者的理念必定和被治理的眾人相衝突(雖可以理解,也有「溝通渠道」)。只追求自己的價值可能無法繼續執政(例如無法連任、革命等等),而一味的迎合人民的價值不僅難為(人民價值差異化)而且有違背執政初衷。這正是在價值多元論框架下,治理眾人之事的困難所在。
  5. 執政者每一次的抉擇都影響著眾人,一項抉擇往往自身意志與大眾之多元價值相妥協、讓步乃至折中的體現。如果我們認為政治是一種價值的創造,一種嶄新生活方式的創造,那麼執政者則是被賦予權力的創造者。執政者面臨自身意志與多元價值衝突之時,無從躲避,唯有面對。一則不能隨民意沉浮,放棄從政之初衷與創造價值之使命。二則不能忽略甚至無視價值差異與衝突,將一己之價值強行推行,強迫眾人穿上同一制服。真正的創造價值應該是明確眾人價值差異以及價值創造諸多障礙之後的行為,這是一種如同穿透木板的艱難工作。柏拉圖洞喻之中那個走出洞穴自以為看到真理的人,他若已經為王,卻不與眾人溝通、相互理解而直接推行他心中的理想價值,依照價值多元論的論斷,其結果註定悲劇。而價值多元論之啟發是要求那個發現所謂真理(實則只是自己的意志與價值觀)的人,重新回到洞穴與眾人溝通、相互理解,明白自己之價值與眾人之價值差異點究竟為何,若要妥協、讓步、折中,平衡點又在哪裡。執政者必須置身於眾人的生活環境,確實的了解這個社會階級之間、團體之間、細至眾人之間的差異,在接觸之後盡力運用想象(「如果我是他,那麼.....」)「進入」他們的思想與情感世界,設想自己若置身於他們的生存環境中會怎樣認知世界並審視自己與他人的關係。如此,縱使執政者認為眾人之價值觀不可接受且對觀察到的事象感到反感,也肯定會減少決策的盲目與偏執。以上,筆者認為是價值多元論對治理眾人之事的啟發。 

  • 維護多元價值傳佈而言,網絡平台是否是正面條件?

  1. 這一個問題極具時代感與在地性,網絡自20世紀產生且在21世紀在全球通用,對價值傳播與政治活動產生了極大影響。總體而言,筆者認為網絡平台不利於維護多元價值的傳播,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起了相反的效果。
  2. 誠然,網絡以及網絡平台對於個人表達價值觀有著積極意義。自二十世紀始,互聯網的出現使人類進入了信息時代(資訊時代),網路大大的降低了精英對知識的壟斷,使得大多數人都有機會接觸到更多、更複雜的資訊。如果說價值的形成、表達的前提是豐富的資訊,那麼網路無疑提供了這種條件,而世界知識的流動一定程度也降低了社群文化對於個人的塑造效果(慣性與依賴性)。而網絡平台使得個人表達自己價值觀、發表以價值觀為底色的意見更為便利。相比于傳統的報刊雜誌,網路的平民化特徵使得受眾面更廣而不僅僅限於知識分子,意味著這些意見可能被更多人看到。更為重要的是,網路拓展了公民參與公眾事務討論的一個渠道,公民可以相對自由的發表對時局、公共政策乃至執政者的看法,這些看法均有某些價值觀的底色。僅此而言,網路平台確實拓寬了眾人表達價值的渠道,也使得眾人對於「眾人之事」多了一分發言機會。
  3. 但是,筆者不認為網路平台有利於多元價值的傳播,價值的傳播並不必然意味著形成一種價值多元的局面,這一點在台灣的網路社群尤為明顯。價值多元論不僅強調眾人所追求的價值註定存在差異,更強調眾人基於價值差異而使得彼此的理解、交流、溝通成為可能。例如,我與你的終極價值觀雖天差地別,但通過交流、溝通乃至彼此的說服之後,會對彼此的價值觀產生一種惺惺相惜的寬容,我雖不是你,亦不學你,卻可理解你。反觀當下台灣網路社群,姑且不論這種寬容的境界,縱使理性的溝通與理解都難以尋覓。就筆者所見所聞,看到的是一種價值觀上的二元對立:網路如戰場,非我族類,如臨大敵。固然價值被更為廣泛的表達,亦有價值的差異乃至衝突,卻不見伯林期許的交流與寬容。
  4. 網路平台上只見價值對立卻少見價值交流的原因為何?網路價值觀表達自由隨意,乃至個人(非公眾人物)不必為其表達的言論負責(實則無責可負)。加之,網路平台的特性更容易形成一種法西斯式的輿論氛圍。在快節奏的「評論」「贊」之中,缺乏時間也不願花時間去細細品味體悟對方言論的真義所在,浮於表面化的認知。在諸多議題中,形成價值二元對立的團體,兩團體之中追求高度的同質性,以言論的表面判定敵友。團體陣營之間不求理解溝通,只追求戰勝對方而使得價值定於一尊。同一團體之間藉由類似的價值觀相互抱團、互為取暖以慰其心。在這種氛圍中,甚至忘記了在現實中團體里個體之價值觀實則千殊萬別,在網路的面具下,同一團體成員間的差異被忽視了,而其共性被人為放大。換言之,網絡平台中,眾人之價值與意見的表達,常淪為追求法西斯式的一元論。
  5. 就現況而言,網絡平台實無助於多元價值觀的傳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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